“要警惕一些无良商家故意“挂羊头卖狗肉”、囤积居奇、联手炒作、哄抬物价。”文 | 沈彬
据上海市场监管部门的消息,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目前正在从快从重从严查处哄抬价格、价格欺诈、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三类违法行为,截至5月2日,共立案查处价格违法案件443件,移送公安部门3件,并公布了十起典型案件。
在城市的全域封控期间,原来的市场供应机制被迫中断,市民能接触到的购买渠道骤然收窄,一些商家趁机坐地起价,囤积居奇。市民眼见着各种价格离谱的蔬菜、肉蛋奶横空出世,这些价格畸高的民生物资,严重损害了上海市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妨碍了上海的抗疫大局。
从市监部门公布的这十起典型案件,这些“借疫生财”绝不是正常的市场调节机制,有人人为地破坏正常的价格生成机制,从中浑水摸鱼。在这次公布的案例当中,最高进销差价率达486.8%。查办的443件案件中,哄抬价格类行为占比15.7%,主要表现为经营者利用供需失衡的状况,在进货成本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抬高对外销售价格。有的商家是不明码标价、价外加价、不按规定标示商品信息。还有的商家故意欺骗消费者,有的打出“供港蔬菜”的名头,有的把不是土猪肉的肉冠以“土猪肉”之名,利用这些子虚乌有的商业噱头,趁机高价售卖主副食品。
这些“借疫生财”既不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失德失信,而是实实在在的违法行为,休想甩锅给“市场机制”,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早已有明确规定:“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等,这些都是不正当的价格违法行为。
特别要强调的是,《价格法》已经明确规定“哄抬价格违法”,即,“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构成价格违法,将之明确区别于正常的市场价格上涨行为。
此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及今年3月25日上海市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都明确界定了哄抬物价行为。就像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钟刚等学者所分析的:哄抬价格行为的违法本质是,通过串通涨价、囤积居奇等手段,“故意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错误地将消费端需求上涨的信息传递给供给端,破坏了正常的供给与需求关系”。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警惕一些无良商家故意“挂羊头卖狗肉”、囤积居奇、联手炒作、哄抬物价。这需要执法部门精准亮剑,既要打击“借疫生财”,又要保护正常的市场供应机制。市场价格可能有波动,但是“借疫生财”不只是失德,而且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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