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梁靖 )2021年2月份,许昌市某街道交叉口,原告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自西向东行驶至路口东侧非机动车道内人行横道线时,13岁的张某带领拉布拉多犬行走至该处,拉布拉多犬与行驶中的王某相撞导致王某受伤。
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驶中应当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而且根据王某在交警部门的陈述,认定王某存在过错,认定王某承担事故70%责任;张某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未予以监护而由其独自带领宠物狗外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也应当对事故承担30%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监护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各项损失56000余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电动车骑行方便,日益成为大家出行的首选,但是在道路行驶中,电动车骑行人员作为交通参与人,应当提高注意力,尽到注意义务,保证行驶安全,避免出现交通事故。另一方面,狗并没有路权,更不是交通参与者。但是狗的主人具有看护牵引狗的责任,倘若狗的主人牵引着狗在路上行走,那么狗的主人便是交通参与人,若此时未能牵引好狗而导致事故发生,那么狗的主人便要承担相应责任。广大市民在饲养宠物时,一定要树立规范意识,注意对宠物进行限制牵引,这既是对他人安全的负责,也是对宠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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