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梁靖 张昆仑 姜晓辉)“俺的货款已全部收到,这多亏了您们的帮助呀!”2022年12月5日上午9时许,刚从高速路口防疫值勤结束回到家中,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中队长杨海江就接到一个电话。原来是消费者吴女士打来的,电话那头传来了感激的话语。
一个月前,家住禹州市东商贸的黄女士在市区某化妆品连锁店购买了一套化妆品,使用了一段时间后,突然发现化妆品瓶壁上有长毛发霉现象。于是,黄女士找到化妆品店负责人王某理论,指责其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全额退还购置化妆品费用,但王某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
协商无果后,11月24日上午,黄女士将此事投诉到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派杨海江队长前去处理此事,当天下午,杨海江带领执法工作人员对黄女士使用的化妆品和购买票据进行检验查看。
在了解到黄女士所诉情况属实后,杨海江和工作人员又来到王某经营的化妆品连锁店,现场查看化妆品包装及购进票据情况。发现个别化妆品虽然在保质期内,但由于保存不当导致产品出现了“长毛”现象。
杨海江提醒王某,这些“长毛”的化妆品,属于变质产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指出: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责令王某停止销售变质的化妆品,并要求王某对其它产品进行妥善保存,避免出现类似情况。
第二天上午,杨海江打电话将王某和黄女士一起召集到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对这起化妆品投诉的案件进行行政调解,在调解现场,杨海江向王某认真讲解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并从商家诚信经营的角度劝说王某树立顾客至上的服务理念,使王某最终认识到了错误。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化妆品连锁店愿意接受黄女士的要求,承诺十日内全额退款。考虑到王某有“问题”的化妆品已得到及时处理,且没有给黄女士带来身体的伤害,市场监督管理局只对王某进行从轻处罚。
12月5日上午,王某按照协议约定,将12000元货款通过手机银行转给了黄女士。至此,一起因化妆品投诉引发的纠纷通过行政调解方式得以成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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