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梁靖 宋帆)2022年7月1日,老王在群聊上看到“招护工”广告,欣然前往应聘。经许昌某家政服务中心推介,到医院为病员从事护工工作,约定护理病员的护工报酬每天200元,但除此约定外,老王未与任何一方签订劳动合同。
在工作一个多月后,老王所照顾的患者转院,不再需要护工。老王自认为自己应聘了医院护工,应当由医院再安排护工工作,但是,医院对群聊中的“招护工”广告不知情,否认招聘过老王。中介则认为自己只是提供居间服务,推介老王到医院为病患提供护理服务,二者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老王则认为二者存在实际劳动关系,请求二被告支付他未签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和双倍赔偿金等费用。
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劳动关系的成立应当带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属性,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老王陈述,他只是经中介推介到医院从事病员护理工作,老王不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且除约定每日报酬外,并无其他约定,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具有人身管理依附属性,不符合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老王所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与二被告之间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老王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劳动关系与居间关系虽然都是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动,但两者提供劳动的性质是不同的。居间关系是一种中介关系,居间关系的一方(居间人)不参与委托人和他人所订立合同的履行,只是作为中间人提供一种媒介服务。而劳动关系所提供的劳动,为“基于契约之义务在从属的关系中提供有偿的劳动”。这一区别决定了劳动关系具有明显的从属性特点。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具有指示命令权,劳动者有服从的义务。但在居间关系中,居间人只需要交付工作成果即可,人身自由程度较高,不存在明显的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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