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梁靖 宋帆 张宁)王先生与李女士于2006年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家中一切财产全归二人唯一的孩子。
但由于孩子年幼,房产并未第一时间办理过户手续,该房产所有人为孩子母亲李女士,后李女士因民间借贷拖欠他人借款,魏都区法院依法查封了该房产。
在达成调解后,李女士仍迟迟未能清还欠款,遂被强制执行,法院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
李女士前夫王先生得知后,认为该房产属于二人婚内财产,并在离婚协议中赠与了孩子,2022年王先生遂诉至法院,经魏都区法院审理判决,王先生与李女士对该房产,所有权各享有50%的份额。
法官说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当事人有权利将共有的房屋赠与子女,这是对夫妻共同财产所做出的合法处分。但往往协议签订后,会因子女年幼等原因,很少会立即将房屋过户给子女,这就导致在未完成过户手续前,如果父母存在债务纠纷,房产就可能会被查封。执行阶段,如果债务仍未清偿,房产仍可能会被拍卖还债。
因此,对于父母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受赠人应尽快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以免怠于行使权利,从而无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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