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主页 > 法制金融 >

私人账号擅自发布他人犯罪信息 法院判决删除侵权信息并赔礼道歉

来源:河南智库舆情网 作者:admin 时间:2023-03-01
导读:

  本网讯(梁靖 卜小 李文晋)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是同村村民,因村组内琐事产生矛盾,于是李某在其的微博和抖音账号上发布了一些贬损高某的文字以及高某曾因犯罪被判处缓刑的法院判决部分内容。李某的行为给高某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严重影响其工作和生活,高某随后诉至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对高某名誉造成了一定贬损,已侵害了其名誉权,要求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删除其微博和抖音号中发布的与高某有关的视频、文字,并在五日内向高某书面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需要具有“可识别性”,即通过单独或者结合其他信息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均属于个人信息。法院的裁判文书除涉及隐私等特殊原因均需要在网上公开,但通过“抖音”或者“微博”等私人账号发布涉及他人的法院判决书,在一定范围内,特别是与发布者及判决书当事人日常生活熟识人群范围内,成为可识别唯一特定自然人的信息,是属于个人信息的,另外,在判决文书中也书写的有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隐私信息,未经同意他人无权公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犯罪记录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利用网络个人账号发布涉及他人的法院判决书,侵犯了他人的个人信息权益,给他人名誉造成一定损害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互联网时代,“抖音”“微博”等APP给人们提供了自由言论的平台,但其前提是不能逾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界限,一旦“跨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提醒大家,在社交平台上“发声”一定要做到谨言慎行,避免因自己的不当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个人信息,造成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不良后果。


责任编辑:旭峰
法制金融

网站首页 - 河南要闻 - 地市资讯 - 法制金融 - 科教文卫 - 乡村振兴 - 体育旅游 - 舆情焦点 - 智库访谈 - 关于我们 - 信息举报
网站不良信息举报邮箱:dxyqyjy@163.com 举报电话:0371-5555010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河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受理和处置管理办法

未经本站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23 河南智库舆情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20021406号-1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9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