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梁靖 赵予华)男方主动出具“退婚书”,主动结束多年恋情,并声称自此双方不涉及任何感情及经济纠纷,但之后又起诉女方要求返还彩礼,该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据了解,王某在大学期间与女方张某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毕业后,王某选择攻读硕士研究生。在此期间,张某对王某进修十分支持,张某父母还出资购置房产用于两人结婚。
2020年6月,王某研究生毕业进入某大型企业工作,异地相恋的两人感情开始发生反复。两人恋爱期间,王某陆续向张某转款10余万元。2020年年底,张某退还王某彩礼20万元,表示双方分手。但随即王某又将20万元转给张某,两人恢复恋爱关系。
2022年初,双方商量登记结婚事宜,王某答应在当年3月份办理结婚手续。一直到当年7月,张某一直无法联系王某,随后,张某收到王某的退婚书。
王某在退婚书中表示,双方五年半的恋爱感情破裂,王某自愿退婚,即日起男女双方不涉及任何感情和经济纠纷,以后,男婚女嫁,互不干涉。
今年2月,王某将张某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退婚26万元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王某原因所导致。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退婚书中认可“双方不涉及任何感情和经济纠纷”,系真实意思表示。
结合双方提供的其他证据,根据双方相处的时间、双方对感情的付出、日常购买物品及解除婚约的原因等综合因素考虑,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王某的诉求,王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许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双方恋爱期间,关系亦有恶化、改善、恶化等反复,张某已明确分手并返还彩礼,并无证据证明该20万元系张某及其家人主动索要。根据在案证据,王某的转款行为系其自愿处分财产的行为,其在之后又出具退婚书言明男女双方不涉及任何感情和经济纠纷,因其转款和出具退婚书的行为均系其个人行为,其应当知晓并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故王某主张返还彩礼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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