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梁靖 任文龙 闫晓琳)仲裁作为现代社会中与诉讼、调解等并行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手段,凭借其效率高、成本低的优势,已经成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渠道之一。近年来,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的同时,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也随之逐年增多。
作为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主要庭室,自成立以来,许昌中院环境资源庭共受理该类案件40件,在与许昌仲裁委员会的常态化沟通协调中,高质量、高效率处理一系列民特案件。
据了解,近日,申请人北京某建设公司以被申请人漯河某材料公司在仲裁程序中隐瞒重要证据为由,向许昌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合议庭开庭审理后,发现双方争议的实体问题较为复杂,而撤销仲裁案件作为特殊程序案件,原则上只审查仲裁的程序合法性,不涉及实体问题,审理时限仅为60天。若按照申请人所申请的撤销仲裁进行处理,在有限的时间内,难以保证全面查清复杂案件,也就难以实质化解矛盾纠纷。
依照仲裁法相关规定,该案件可由仲裁庭重新仲裁,更有利于化解双方矛盾。然而,许昌仲裁委自成立以来,虽然经常处理其他类型的仲裁案件,却尚未有过重新仲裁案件。
为了准确高效查明案情,以便最大化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件承办人主动与司法局主管局长、仲裁科科长和仲裁合议庭成员分别就该案件中双方争议焦点、后续如何处理等事宜进行深入沟通。双方秉着为民、便民原则,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保障争议解决效率,最终就该案件达成一致意见——由仲裁委重新仲裁。
因许昌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该案件最终以申请人主动申请撤诉结案。这是许昌两级法院与许昌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首例重新仲裁案件,既节约了当事人争端解决成本,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有效发挥司法监督作用,同时也彰显了法院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一裁终局原则的尊重。
下一步,许昌中院与许昌仲裁委员会将更加紧密配合,共同加强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统一裁审标准,为当事人提供更高效、更便捷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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