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郭跃铮 韩露 张艳艳)如何理顺监管部门职能、督促物业服务人提供质价相符的优质服务并诚信经营,如何引导老旧小区业主积极参与公共事务?10月27日上午,在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发布。
发布会,河南省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劭春介绍了《条例》立法必要性、立法依据和立法过程、条例的主要内容,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康凌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陈兴忠、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主任付晓毅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条例》经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7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6日审查批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是洛阳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也是健全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后的首次实践。
《条例》作为本届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主要解决老旧小区物业服务水平不高、前期物业管理不规范、业主和业主组织成立难等住宅物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堵点,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除物业管理“沉疴顽疾”。
《条例》的主要亮点:
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完成前期物业服务人招标工作;前期物业服务人在承接物业项目时应当进行承接查验,查验结果应当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等。
推动物业服务水平提升。《条例》鼓励物业服务人开展助老托幼、家政保洁、宠物代管等个性化服务,还鼓励支持物业服务人、专业服务机构等依托邻(乡)里中心为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医疗照料、精神关爱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应当建立配备有供亲属陪护如厕的第三卫生间的公共卫生间。
解决老旧小区物业服务。针对洛阳市老旧小区数量多、历史遗留问题复杂等现实情况,《条例》对老旧住宅小区的基本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物业服务费承担等焦点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不具备实施市场化物业服务条件的老旧小区,《条例》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小区内卫生、绿化、治安、消防安全、维修维护等基本物业服务管理。
明确部门监督管理职责。《条例》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梳理涉及物业管理的执法主体和行政处罚事项,列出清单并予以公布;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明确在住宅小区内的职责,确保各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创新立法模式。除了《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今年,市人大常委会还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决定》《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决定》《关于“飞线”治理的决定》等若干与住宅物业管理工作有关的人大决定,通过“条例+决定”的协同立法模式为重点事项、特定问题提供更加精准、更加有效的解决办法和得力措施,在服务大局、关注民生中找准立法工作的切入点和落脚点,切实以高质量立法护航洛阳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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