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主页 > 法制金融 >

魏都区人民法院:合同网签需谨慎 莫要轻易点“确认”

来源:河南智库舆情网 作者:admin 时间:2023-11-30
导读:

  本网讯(梁靖 宋帆 马巍红)随着电子产品发展,现在许多合同也都以网签的形式出现,许多人在看到密密麻麻的长篇网签合同,往往不加以审阅就点击“确认”同意,导致后期一些合同分歧纠纷出现。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的合同纠纷案。

  

  据了解,2021年,许昌市某公司为了资金周转,向某银行申请企业贷款,被告丁某作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通过登录个人银行APP进行操作签约,该“借款合同”是以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在签约前系统会弹出《人民币循环借款合同》,法定代表人需要阅读该合同,然后回到点击“确认”页面,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签署《人民币循环借款合同》,点击“确认”,后通过人脸识别确认是法定代表人本人操作,签约申请才能完成。

  

  丁某通过上述操作完成签约,后期银行发放贷款后,该企业未能如期偿还贷款,因借款合同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明确列为共同借款人,故该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企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丁某共同偿还贷款。

  

  丁某表示,涉案借款合同条款繁多,都是听从银行工作人员指令操作,未能仔细看合同条款;且自己与公司没有共同利益也没有共同借款的目的,更没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该借款也从未发放给自己个人,也从未使用过该借款,所以自己不应该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合同为借款流程中的核心文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勾选前应仔细阅读,纵观案涉签约过程,案涉贷款需要丁某本人操作才可以完成,丁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在点击“确认”前仔细阅读合同。综上,借款合同将企业法定代表人丁某明确列为共同借款人,丁某的签约行为足以表明其个人接受该协议约束,自愿作为案涉贷款的共同借款人,所以银行有权要求丁某还款,故判决丁某与该公司共同偿还该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后丁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许昌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事前多费心,事后少操心。进行合同签字时,必须仔细审阅合同内容,不要为了图一时省事而轻易“确认”同意,导致事前省事,事后出事。 


法制金融

网站首页 - 河南要闻 - 地市资讯 - 法制金融 - 科教文卫 - 乡村振兴 - 体育旅游 - 舆情焦点 - 智库访谈 - 关于我们 - 信息举报
网站不良信息举报邮箱:dxyqyjy@163.com 举报电话:0371-5555010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河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受理和处置管理办法

未经本站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23 河南智库舆情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20021406号-1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9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