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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来源:河南智库舆情网 作者:admin 时间:2023-12-11
导读:

  本网讯(梁靖  蔡苗苗) 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案肇事司机虽然没有与受害人相撞,但因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并且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导致其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全额赔偿对方损失12万余元。


  据了解,2022年6月24日8时58分许,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禹州市顺店镇某路段左转时,对由南向北杜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造成威胁,杜某紧急制动后翻车造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杜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查,李某驾驶的客车登记在其爷爷名下,其爷爷早已去世,该车辆一直未购买保险。杜某因事故支出医疗费1万余元并构成十级伤残,杜某向法院起诉主张各项损失共12万余元。李某认为是对方刹车不当造成受伤,且双方车辆未发生碰撞,应当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


  法院认为,李某与杜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杜某受伤,因李某驾驶的车辆未能按时投保交强险,杜某虽然承担主要责任,但李某作为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和驾驶人,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内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核杜某的损失未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法院判决李某赔偿杜某121000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再根据责任划分赔偿比例。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如未依法购买保险,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还应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因未投保交强险最终承担了12万元的赔偿责任,但若李某缴纳了一千元左右的交强险费用,则赔偿责任将会由保险公司全部承担。故此,提醒广大司机车主,车辆没有交强险不要上路行驶。要及时投保交强险,切莫心存侥幸,避免出现因超期未投保、脱保等问题,而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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