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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区人民法院:误收33000元协商未果 法官释法同意返还

来源:河南智库舆情网 作者:admin 时间:2023-12-13
导读:

   本网讯(梁靖 冯涛 张琦)刘某与赵某并不认识,且相隔甚远。刘某系江苏省常州人,常年在外承包工程,因在北京租有房屋,每年定期转账给房东王某(案外人),在2021年转账时,误将租金33000元转账给赵某,在王某催要房租时才发觉转账错误。经刘某多方努力找到赵某后,双方协商并未解决问题,刘某遂以赵某构成不当得利,侵害其合法财产权益为由起诉至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案涉财产33000元。

 

  庭审中,赵某不但不认可自己收到了钱,甚至连银行卡都不承认自己知情。为了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及固定相关证据,法官要求并查看了刘某的转账软件,以及赵某微信、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账户,并拍照留存。鉴于案涉银行卡开户行在外地,法庭经多方沟通,最终将案涉银行卡在事发当时前后一年的交易记录予以调取,并根据交易流水,查明案涉银行账户在当时系微信绑定的银行卡,2021年7月,确有刘某转账33000元。案涉款项到账后,赵某通过微信支出了一部分,还有一部分转账至其他银行卡,而收款的银行卡就是庭审现场查实的赵某微信绑定的银行账户,至此法院认定赵某在庭审时并未如实陈述。再联系赵某时,其声称已去外地务工,无法到庭接受询问。

  

  就此种情况,承办法官明确告知其可以通过河南网上庭审视频询问,无正当理由仍拒绝接受询问,则法院将依法判决。最终,赵某通过网上庭审程序接受询问,并在大量证据面前,承认曾抱有侥幸心理。


      经过释明相应的法律关系及后续的违法后果等,赵某表示愿意归还案涉款项,并当即转账支付刘某一万元,剩余款项于三个月内支付完毕,此案件就此终结。

  

  法官释法: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原因,一方获利一方受损,一方获利是对方受到损害的直接原因,两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人所取得的不当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所产生的孳息、原物的价金、适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和其他利益。

  

  五女店人民法庭负责人冯涛提醒:如果我“不当得利了”,该怎么办?如果遇到这种情形,需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作为不当得利方,在知晓自己不当得利后,应该在第一时间向权利人返还不当得利;二是当别人不当得利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可以与对方沟通商量返还或者照价赔偿,如果无法协商解决,我们可以向不当得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返还,返还的范围包括不当得利本金及产生的孳息等,同时要求不当得利人承担诉讼费用;三是要注意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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