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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人民法院:“手滑”转错一万元 不当得利判返还

来源:河南智库舆情网 作者:admin 时间:2024-01-12
导读:

  本网讯(梁靖 雷孟禹)移动支付方便了大众的同时,也带来了不确定的失误。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花石法庭审结一起当事人因“手滑”转错账的不当得利案件。


  据了解,2022年11月,李某通过手机银行向案外人杜甲转账时,误将一万元转到杜乙名下账户。在将转账凭证发给杜甲后,经核对发现转错账,李某又立即向杜甲账户转账一万元。


  意识到转错账后,李某通过杜乙支付宝账户查询到其联系方式,随后拨打电话要求杜乙退还,但杜乙拒不退还。无奈之下,李某选择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杜乙返还一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了以上事实,李某也表示其与被告杜乙互不相识,双方之间也无业务往来及债权债务。经法庭传唤,杜乙拒不到庭。


  法院认为,李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本意向案外人杜甲的账户支付一万元款项,但错误转入被告杜乙的银行账户一万元,而杜乙未举证证明其与原告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及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杜乙取得和占有原告转账的一万元款项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构成不当得利。


  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某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判决被告杜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李某不当得利款项一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说法:不当得利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公民在转出个人账户资金时,要仔细核对卡号、姓名、开户行等重要信息,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操作,转账之后及时向收款人进行核对。如发现转错账情况,要及时与收款人沟通并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相关证据,向转账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寻求帮助。如收款人仍拒不退还,可以不当得利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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