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梁靖 芋文青)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该案当事人苏某在庭审中扰乱法庭秩序,对诉讼参与人进行谩骂、侮辱,被法官当庭进行训诫。
据了解,该起事故发生在2023年12月4日,苏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阳翟大道与颍河大街交叉口左转弯时,与余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余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苏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余某至禹州市中心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腰部损伤、左侧膝关节损伤、左侧肘关节浅表损伤,花费医疗费5000余元。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苏某赔偿各项损失。
禹州市人民法院速裁二团队受理该案后,及时排庭进行审理。由于双方无法到场,征得双方同意后,承办法官进行网络开庭。
网络庭审中,苏某情绪激动,认为余某的行为是严重的碰瓷现象、恶意讹诈,住院11天是过度治疗等。庭审即将结束时,苏某直接对余某进行语言攻击,经审判员制止后仍未停止,谩骂、侮辱长达20余分钟。
为维护法庭纪律,审判员当庭对苏某进行严厉训诫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下悔过书及对余某的道歉信。
庭审结束后,审判员又组织苏某向余某道歉,余某当场也接受了苏某的道歉。
随后,审判员再次就本案组织调解,最终苏某、余某达成一致意见,苏某当庭支付余某8000元,余某自愿撤诉。
法官说法:
法庭悬挂国徽,神圣庄严不容侵犯。规范的法庭秩序和严格的法庭纪律,是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也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在庄严的庭审中,诉讼参与人都应遵守法庭纪律和规则,扰乱法庭秩序、藐视司法权威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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