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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

来源:河南智库舆情网 作者:admin 时间:2024-08-08
导读:

  本网讯(梁靖 李璐 兰青)瓶装液化石油气(俗称“煤气”)是居民生活中常用的产品,非法运输、储存、销售液化石油气,就像一颗炸弹,操作稍有不当就会引起爆炸,后果不堪设想。近日,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

  

  据了解,常某为了销售获取私利,在未取得液化石油气存储、销售资质和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了瓶装液化石油气,私自储存于家中。该储存场所位于居民区,现场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且储存条件不符合罐装液化气储存标准规范的要求。年以来,常某共计购买万余元的液化气进行贩卖。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时,常某储存液化石油气罐共计一百多只,液化气总重为一百四十多公斤。经评估认定,常某未经许可经营、储存、运输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及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判处被告人常某拘役三个月;扣押在案的供犯罪使用的财物气瓶、倒气泵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法官提醒:

  

  建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李璐:液化石油气是易燃易爆的特殊商品,极易与周围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气体,遇到明火将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因此,国家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安全管理方面均有严格的要求,从事瓶装液化气的充装、运输、贩卖活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同时提醒广大群众,生活中安全事故屡见不鲜,通过非正规渠道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就是“定时炸弹”,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液化气之类的危险物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在发现他人私自储存、充装、运输液化石油气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减少意外事故发生。共同坚守安全生产“红线”,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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