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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治理

来源:河南智库舆情网 作者:张培艳 时间:2024-10-20
导读: 作者张培艳,女,郑州轻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摘要】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承载着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和中国梦强国梦的实现。所以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对我国早日步入现代化强国行列意义非凡。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 预防 治理


一、未成年人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下的公民被视为未成年人。

(二)未成年人的法律特征。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被视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需要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专门保护未满18周岁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该法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责任主体等。该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132条。

(三)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为特征。未成年期是个体从童年向成年发展的过渡期,心理发展的基本特征是矛盾动荡性。未成年人具有幼稚和成熟、独立性和依赖性并存的特点,自我意识迅速发展。此外,未成年人犯罪多由外部原因诱发,且易纠正,因此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承担更多的责任。

在古代,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与治理均体现了“矜老恤幼”的原则,即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给予特殊的法律待遇。这些特殊的习惯和传统,对我国目前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二、古代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治理

(一)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礼记·曲礼》中记载,七岁以下的儿童犯罪,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些法律规定反映了古代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旨在体现对弱小群体的怜悯和关怀。

(二)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秦汉时期,主要体现在“恤刑制度”,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一般为七岁、八岁或十岁以下,犯罪者不用承担因犯罪而受罚。

(三)唐朝的法律制度。唐朝的《唐律疏议》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详细划分,包括十五岁以下、十岁以下和七岁以下三个年龄段。对于十五岁以下的儿童,有的罪刑可以用钱赎刑。对于十岁以下的儿童,如犯谋反、杀人等重罪,由皇帝裁决,七岁以下的儿童,即使死罪也不加刑。

(四)宋代的法律制度。宋代沿用了唐代的法律原则,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减免刑罚。十岁以下的儿童犯重罪上请皇帝减轻处罚。七岁以下的儿童,即使犯下死罪,也不加刑。

(五)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明清时期与唐朝法律有所不同,围绕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理念、原则和制度基本得以保留。

这些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形成的制度、规则和传统,为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治理提供了依据和遵循。虽然这些规则核心目的是以维护帝王将相更好的统治压迫劳苦大众为目的,但这些条款中所反映出来的理念和思想,对探究我国未成年犯罪的预防与治理,更好地做好有问题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改造有着重要的推进和帮助作用。

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近些年来,从网上报道的多起学生霸凌事件,到低龄未成年人杀人埋尸案件,无不反映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趋于多样性、复杂性、残酷性。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及早干预问题少年的管理教育改造,使未成年人能够健康快乐成长成才,是家庭、学校、社会必须肩负的时代重任和不能逃避的现实课题。

(一)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信息数据,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整体较前些年有所回升,并呈现低龄化态势。

(二)犯罪类型多样化。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涉及的类型多样,包括严重暴力犯罪、网络犯罪等。未成年人涉嫌严重暴力犯罪的数量虽然总体呈下降趋势,但在2021年绝对人数增幅明显。此外,涉网络犯罪问题突出,其中近六成实施抢劫、盗窃、暴力伤害等犯罪的未成年人,曾有长期沉迷网络游戏不能自拔的经历。

(三)家庭教育问题有所突出。家庭、教育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家庭监护缺失问题,家庭关爱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较大。部分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前缺失家庭关爱和教育,有的父母对孩子成长中遇到的生理、心理困惑不够关心。同时,学校管理教育不容忽视。学校应坚守德育为首的教育原则理念,加强经常性的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能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

家庭、教育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有着重要影响。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需要从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综合施策,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四、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原因探析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特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及相关信息资料,可以发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如下特点:

1.犯罪数量趋于平稳后又有所回升。如2019年前,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以及受理审查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量已趋于稳定,但自从2020年以后,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

2.未成年人犯罪呈增长态势。如2020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14至16周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为5259人,此后连年增长,2023年已达10063人。

3.未成年人涉嫌严重暴力犯罪数量出现拐点。如2017年以来,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涉嫌八种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占全部犯罪人数的比例也维持在30%左右,但在2021年绝对人数增幅明显。

(二)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探析

1.社会总体预防工作重视不够。总体预防预警工作规划机制不够完善细致,缺乏系统的教育挽救预防与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方法手段和体系。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法治观念在全社会还没有完全形成。之所以出现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整体规则意识、法律意识、底线意识淡薄的结果。由此可见,重视并提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2.家庭教育缺失。未成年人犯罪究其根源在于社会化早期阶段的成长特征,跟原生家庭氛围教育模式和理念息息相关。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并非就是天生的“恶童”,有些未成年人走向犯罪就是因为父母离异、家庭暴力、家族犯罪等诸多家庭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走向犯罪。

3.学校教育不够经常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法治教育不够重视,学校法治宣传教育不够经常力度不够,尤其在农村中小学校,法治教育缺失,从小不懂法不学法是法盲,法纪观念淡泊,学校对问题少年管教不够,早期罪错行为干预的不足、不当,或放任不管,也是导致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逐步走向犯罪的重要原因。

4.社会干预不够。未成年人先天教育惩罚不够,个人后天缺乏行为底线。从法律规范看未成年人的行为底线。正如法谚所云:“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所以法律自带“底线”色彩。但法律自身还存在各种层次结构,所谓“法律底线”一般指的是法律体系中最为基本、不可违反的行为准则。由于个人缺乏法律底线而又无人监督管理教育,从而实未成年人走向犯罪。

五、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治理

(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1.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相关部门要采取有力举措,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社会各界及家庭要共同关爱未成人的成长成才,为他们的教育学习提供良好的环境。

2.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需要及时干预、综合施策。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并非就是天生的“恶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是未成年人整体规则意识、法律意识、底线意识淡薄的结果,根源于社会化早期阶段的成长特征。

3.法治教育实践以及早期罪错行为干预的不足、不当,也是导致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逐步走向犯罪的重要原因。

4.切实推进施行实行社区(村委)居民自治。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并成立自治队伍,通过选举产生楼栋长等领导者,组织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能起到很好的教育作用。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所造成社会危害性,应依法惩处。在依法惩处的同时,要注重教育、感化、挽救。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1.树立挽救意识。我们审判人员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在依法的情况下一定要树立着力教育、挽救的意识。打击、惩处是手段,教育、挽救才是目的。许多少年犯是初犯,要挽救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2.把握量刑关键。就是要查清犯罪事实,做到定性量刑准确,这是对少年犯合法权益最大的保护。对初犯、偶犯、危害性较小的少年犯量刑上宜减则刑,宜轻则轻,多用缓刑。

3.讲究惩处方法

(1)就是要注重审判方式,一方面要对少年犯有针对性教育,使他们认识到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促使少年犯认罪伏法,体现法律威严。另一方面,审判人员在语言上、态度上要和蔼可亲,要倾听少年犯的心声,使他们感到党和政府在挽救他们。

(2)邀请共青团、妇联、工会、教育部门领导作为特邀陪审员参加少年合议庭审理,发挥群团组织和主管部门的作用。

(3)做好审前的了解、庭审和庭后延伸三个环节。开庭前,要对少年犯的家长,学校老师,村(居)委组织了解情况,庭审时有针对性进行教育、挽救。审后,找其交心谈心,帮助查找分析犯罪成因。

4.落实具体措施。就是要落实管教措施,帮教措施。就是要同少年犯家长、所在学校和街道居(村)委会、派出所联系落实好管教、帮教措施。同时审判人员要做好对少年犯的回访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我县十年来无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5.注重协调保护。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工作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大格局中一个重要部分,对未成年人保护是一个综合治理工作。要倾听少年犯的心声,使他们感到党和政府在挽救他们。

6.搞好细致调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单个案件,但是可以从案件中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些带有共性的犯罪成因。搞好调查研究,来指导审判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处与教育,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来讲的,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依法惩处与教育挽救相结合的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依法审理和判决,一方面,对少年犯进行教育挽救,使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回归社会。另一方面,以他们的犯罪事实起警示作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7.加强法制宣传。扩大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辐射力。走进学校和社区、对未成年进行法律宣传,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指派相关人员做法制辅导员到各中小学讲法制课,用生动的案例让他们得到警示,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

8.形成网络合力。与社会各方协调,努力形成帮助失足青少年的网络合力。引导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基层组织、学校、社区、妇联、共青团、工会等选派专门人员共同参与到关心、帮教、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中来,让他们担当心理咨询师和心理调解员。呼吁全社会共同来关心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向他们伸出爱心之手,深入到学校、村街和社区,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帮助经济有困难的青少年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问题,特别是要充分关注留守青少年及单亲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形成网络合力。

9.加强教育引导。有效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需要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努力,而法院只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加强教育和引导也是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有效途径。这样就会达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也会取得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首先解决父母的问题。如果没有合格的父母,那么,很难有合格的子女。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必须首先解决未成年人的父母责任问题。只有让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切实履行法定的职责,才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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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远煌《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学 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2。

[4]李明琪《西方犯罪学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5]黄勇《理论与青少年犯罪团伙的形成》。

[6]王宏亮《社会学视域下的青少年团伙犯罪》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7]毕鸿燕、于海霞、张亚峰等《团伙犯罪者的构成及精神症状分析》。

[8]黄小英《论“90后”青少年团伙犯罪的心理机制》辽宁警专学报。

[9]马慧《透析未成年人犯罪中团伙现象的成因》。

作者张培艳,女,郑州轻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郭跃铮 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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