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田波涛)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决策部署,更好地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11月1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介绍了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民一庭副庭长高海娟通报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的具体内容。
意见出台背景内容
史小红副院长介绍,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是在2019年12月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的案件范围,从原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三种类型案件,扩大至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在近两年试点期间,全省三级法院共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150974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4169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1771件。全省法院试点工作运行平稳,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充分保护受害人权益方面达到了预期效果,群众普遍认可。除上述三类案件外,全省法院审理的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比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等数量也较多。据统计,近两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14141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380件。由于前期其他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未纳入试点范围,仍然区分城乡赔偿标准,赔偿标准城乡不统一的问题仍比较突出。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后,河南法院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均不再区分城乡标准,统一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意见出台意义
史小红副院长指出,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在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推动城乡融合发展。随着我省城乡一体化进程加速,人口流动持续活跃,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城乡差距逐步减小,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城乡赔偿标准的社会经济条件已基本具备。全面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能够消除城乡赔偿标准差异,进一步推动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社会融合发展,真正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红利。
二是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因为城乡标准不同,赔偿结果存在差异,人民群众对此问题反映强烈。全面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城乡赔偿标准,使城乡居民统一、无差别受偿,能够解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备受争议的“同命不同价”问题,切实把“我为群众办实事”要求落实到具体行动中,实现对城乡居民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全覆盖,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是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司法实践中,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往往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也是案件审理的难点之一,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统一城乡赔偿标准后,当事人无需就此问题举证,能够减轻当事人诉累,也有助于全省法院提高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审判效率,快速化解有关矛盾纠纷,让胜诉的权利人尽快得到赔偿。
史小红副院长谈到,下一步,全省法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跟踪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加强指导,有序推进,确保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落地见效,为推动全省城乡融合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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