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9日9时30分许,杞县邢口镇何某某驾驶豫B0****号牌轻型栏板货车沿着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杞县付集镇永达购物广场门口时和同方向在前行驶左转弯杞县付集镇刘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和三轮电动车乘坐人韦某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一步调查发现,豫B0****号牌轻型栏板货车实际车主为宋某某,宋某某擅自改变豫B0****号牌轻型栏板货车外形和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2023年3月22日杞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依法作出对宋某某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杞县公安交警提示广大司机朋友:严禁改变机动车技术参数和外形并上路行驶,否则予以严厉处罚。(朱彪 段新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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