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梁靖)2021年10月,家住许昌市建安区的候某为新房装修时,想在阁楼建一座玻璃阳光房。同村发小杨某得知后称:“咱就是专业干这个的,到时找几个工人,你只出个工钱,材料你自己买,给你弄好就是了。”侯某随即放心将此事交给杨某安排。
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规格形制要求,杨某将所需钢化夹胶玻璃尺寸及数据发送给许昌市长葛市某玻璃公司。10月29日上午8点,玻璃公司微信报价,明确产品规格为“负5+5 夹胶钢化玻璃”,单价115元每平方,总价4488元。杨某随即通过微信称一会儿带着侯某去公司面谈,要求公司当面给侯某的报价提高至150元每平方,收到货款后差价部分直接打给自己。当日11点,侯某直接按照150元的单价转款5855元,公司销售人员向侯某出具货单一份,特别手写注明“5+5 钢夹胶”“杨总要求注明”等内容。10月31日,玻璃公司通过微信将1362元回扣转给杨某。杨某收到玻璃后安排人员进行安装玻璃房,期间侯某支付工钱及材料费共3000元。物业公司对安装后的玻璃房进行验收时,测量发现侯某家使用的钢化玻璃厚度为8.9mm,与“5+5 夹胶钢化玻璃”国家标准不符,误差远超“+-0.2mm”国标允许值。物业公司要求侯某依约更换,侯某也担心玻璃强度不足存在安全隐患,遂找到杨某,杨某称谁卖的玻璃谁负责,他只负责安装,最后双方不欢而散。找玻璃公司,公司说他们卖的就是“负5+5 夹胶钢化玻璃”,尺寸就是这个尺寸,杨某拿了差价,杨某也知情,杨某应当承担责任。侯某又向长葛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侯某提起诉讼,要求玻璃公司及杨某承担因欺诈退还货款并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赔偿安装及诉讼费用。
2022年10月,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灵井法庭受理此案后,尝试庭前组织各方进行调解,杨某拒绝参与诉讼,玻璃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赔偿意见。经公开审理,12月12日法庭出具判决书,认为玻璃公司作为经营者在向作为消费者的侯某销售玻璃时,明知实际付款人及使用人系侯某的情况下,提供虚假价格及规格的货单,交付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超额收取货款并以回扣的形式向作为玻璃安装者和介绍人的杨某输送利益,上述行为明显属于欺诈消费者,应当对于侯某承担退款、赔偿损失及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杨某作为侯某聘请的安装者,以介绍销售者为名,教唆、帮助玻璃公司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在赔偿拆卸重装费用、公证费方面与玻璃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作为消费者,在涉及专业性较高的领域时,可以优先选择诚信度高的正规从业者,不能盲目认“熟人”。在挑选货物时,尽量选择有国家标准标识认定的产品,避免造成额外的损失。作为生产经营者,在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做有违商业道德、公序良俗的短视行为,用真品、用真诚打造良好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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