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梁靖 刘少玄)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两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件一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至2021年2月,被告杨某、苏某、王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禹州市花石镇白北村12组荒地内非法开采石英砂岩等矿产资源。
今年3月,禹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苏某、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自然资源部门委托评估,杨某等人非法采矿共造成露天矿山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经济损失、评估费用等共计49.8257万元。后被告方进行了部分生态修复工作。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事实已经生效裁判所认定。杨某、苏某、王某虽表示愿意积极配合生态修复工作,但目前制定的修复计划不具有可执行性,公诉机关也不予认可,故法院不予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杨某、苏某、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其非法采矿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修复以及评估费用等共计49.8257万元。如果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二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2 月至2018年5月,苏某、钱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禹州市磨街乡黄沟村垌沟铝石坑内非法开采铝石。
2022年2月21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两被告共退缴非法所得100余万元。
经自然资源部门委托评估,苏某等人共造成矿山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经济损失、评估费用等共计670.3万元。后苏某、钱某按照修复方案要求进行了部分生态修复工作。
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钱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事实已经生效裁判所认定。禹州市人民检察院要求苏某、钱某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 二被告也表示愿意按照修复方案的要求进行生态修复工作,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法律,判决苏某、钱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对被其非法采矿所造成的矿山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进行替代性修复。如被告苏某、钱某不履行修复义务或修复后仍不能改善生态环境的, 苏某、钱某应赔偿矿山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经济损失、评估费用等共计67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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