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梁靖 芋文青)2022年9月23日晚,王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撞到路边宋某停放的摩托三轮车当场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死者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宋某负次要责任。王某家属起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向宋某索赔死亡赔偿金费等共计40万元。
审理中,宋某不同意赔偿,并辩称自己的车辆在公路之外的土路上停放,无过错,王某酒驾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宋某同意补偿对方2万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经过开庭审理和查阅事故认定卷宗中的调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等查明,事发当晚王某参加朋友的宴席饮酒。经司法鉴定王某当晚死亡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199.54mg/100ML。事故发生时,王某未戴头盔,颅脑损伤休克死亡,且事故路段有夜间路灯照明。宋某停放在路边的三轮车左后轮在公路路面,右后轮在土路路面,车斗约有三分之一部分垂直占据公路路面。
法院认为:本案中死者王某明知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违法、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机率更高,仍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过于自信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为事故发生提供了隐患。发生事故路段有夜间路灯照明,而王某仍驾车撞在路边少部分占道的三轮车车尾,说明其当时存在意志不清晰、判断把控能力明显较差的情况。王某驾驶机动车辆未戴头盔,事故当时头部缺乏保护造成颅脑严重损伤,是造成死亡的直接结果。宋某车辆未完全停放在公路外沿,对车辆通行构成妨碍,因此,疏忽大意的行为促成了王某死亡的结果。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宋某赔偿王某亲属各项合理损失16万余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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