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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区人民法院:非法经营汽油、液化气 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判刑

来源:河南智库舆情网 作者:admin 时间:2023-08-29
导读:

  本网讯(梁靖  李同善 李璐)“汽油、液化气等危险物品不可随意出售,需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方能进行经营,有人打起了‘地下黑交易’的主意,最终触犯法律,让好日子的盼头变成了‘判’头。”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刑事法官李璐说道。

  

  案例一:两人合伙批发汽油:分别领刑十个月、一年零二个月

  

  2021年5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王某、张某多次通过中间人从外地购买汽油用于批发经营。二人将购买的汽油储存于租赁的场院内,并雇佣桂某、王某某、郭某(三人另案处理)驾驶改装的两辆面包车向零售散装汽油的油贩子运送汽油。2022 年9 月15 日,郭某驾驶五菱面包车往许昌市东城区一油贩点运送汽油时,被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民警抓获。经审计,被告人王某、张某共计向中间人转账960余万元用于购买汽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张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撤销原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案例二:购买液化气在家中分罐配送: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以来,被告人俎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燃气配送资质的情况下,在家中长期存放装六十公斤大罐液化气,装十三公斤小罐液化气,并在家中给前来购买液化气的人灌装液化气或者到客户家中灌装液化气。俎某存放液化气的地点属于居民聚集区,且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极易造成安全事故。2023年4月18日下午,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环保局联合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在对俎某家检查时,发现其家中存放装有六十公斤(超规10公斤)的大罐液化气钢瓶5瓶,装有13公斤的小液化气钢瓶3瓶,共计339公斤液化气。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俎某犯危险作业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俎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被告人俎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扣押在案的液化气及液化气钢瓶、液化气加气枪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法官提醒:汽油、液化气是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其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意味着在我国安全生产犯罪领域的违法成本已大大提高,将“惩恶于已然”和“防范于未然”相结合,有利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进行买卖和运输、储存油品、液化气均是违法行为。从事油品、液化气地下黑交易安全隐患巨大,一旦遇到火源发生爆炸会严重威胁周边人员生命安全。同时提醒广大市民,要认清危害,选择正规加油(气)站进行交易,切勿贪小失大。如发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事故瞒报,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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