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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人民法院:丈夫多次给情人转账 妻子起诉追回获支持

来源:河南智库舆情网 作者:admin 时间:2023-08-30
导读:

  本网讯(梁靖  刘少玄)发现丈夫给情人大量包含“520”“521”“1314”等数字的转账记录,妻子能追回吗?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顺店法庭受理了该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朱某与丈夫徐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2021年,徐某在外工作期间认识刘某,很快两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徐某和刘某交往半年多期间,共计向刘某支出款项80余笔,共计8万余元,其中所支款项中包含“520”“521”“1314”等数字。

  

  2022年6月,徐某与刘某分手,刘某向徐某返还2万多元。朱某发现该情况后,向刘某索要剩余款项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刘某辩称,徐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在合理必要限度内处分权应受到保护,徐某夫妻间的纠纷应在二人之间解决,与刘某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与原告朱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事先未征得朱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与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赠与被告刘某,事后也未取得朱某的追认,刘某取得徐某赠与的款项无合法依据,并且款项中还包含“520”“521”“1314”等特殊含义的数字,其赠与行为既违反了关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民事行为。

  

  最终,顺店法庭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某6万余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双方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无书面约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要恪守法律和道德底线,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第三者,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还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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