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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

来源:河南智库舆情网 作者:admin 时间:2024-06-18
导读:

  本网讯(梁靖 陈哲 兰青)“喂,张先生,您好,咱们房子需要装修吗?我们现在有A套餐……”相信大家都接到过这样莫名的电话,对方甚至能报出你的姓名、了解你的职业。当前,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收集、贩卖,各种推销、诈骗如病毒一般侵入人们的生活,不仅扰乱大家的日常生活,还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近期,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

  

  据了解,刘某系许昌某装饰公司的负责人。2017年至2023年间,刘某多次与张某、胡某、李某、王某等人互相发送小区业主信息,其中涉及多个小区业主的个人信息。刘某在获取小区业主信息后,通过电话形式询问业主房屋是否需要装修。经查,刘某非法获取信息三万多条,其中包含交易信息一万多条,交易信息一万多条;向他人非法提供信息八千多条,其中包含一般信息四千多条,交易信息三千多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刘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予以从宽处理。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建安区人民法院法官陈哲表示:公民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住址等,都属于个人隐私,非法获取及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不但会给群众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造成困扰和威胁,构成民事侵权,同时也构成犯罪。在此呼吁广大群众,一方面加强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护意识,做到非必要不透漏,另一方面也要增强法治意识,避免因法治意识淡薄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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