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麦囤)近年来,禹州市发生多起不法分子内外勾结,以每车1000-3000元不等价格(每车35吨左右)通过公路运输的方式,将大量铝灰运往市内,随意非法倾倒、掩埋、储存,对全市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罪”。
2021年3月份以来,王某伟伙同吕某辉等人,多次将运送的危险废物铝灰540余吨倾倒至禹州市鸠山镇后沟村富山煤矿东侧废坑内,严重污染环境。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王某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限被告王某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因其污染环境所造成的环境损害、生态修复费用共计210.59万元。
据了解,自《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2021年1月1日施行后,铝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铝灰渣等已全部纳入危险废物管理。铝灰是再生铝和铝材加工过程中废铝及铝锭重熔、精炼、合金化、铸造溶体表面产生的铝灰渣及其回收铝过程中产生的盐渣和二次铝灰,环境危害特性为反应性,部分还具有浸出毒性或者遇水释放易燃性气体,环境风险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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