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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多名主播索赔8000万,斗鱼的做法合理吗?

来源:新京报评论 作者:admin 时间:2023-12-09
导读:

司法裁判也要经受是否“公平合理”、是否有违“公序良俗”的考量。

“斗鱼向多名主播索赔”一事再引关注。图/IC photo

文 | 王顾左右


近日,“斗鱼向多名主播索赔8000万”一事再度引发关注。据报道,早在2020年7月,多家媒体就曾报道,斗鱼以违约为由,向多名主播发起索赔。3年后,相关索赔仍在继续,“被索赔对象多来自在校大学生”。


事实上,如果主播是成年人,那媒体关注的被索赔对象的特定身份,在法律上并不算“特殊”,“涉世未深”也很难被当作免责依据。如果合同本身违法,不管主播是涉世未深还是业界老油条,都有权以合同违法抗辩。反之亦然。


一些围观网友对被诉主播抱有同情,这种情绪不难理解。但平台对主播的系列“天价索赔案”也适应相关法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各自自主意识的协议,双方均应慎重对待合同的签订。


近年来,头部主播的快速致富个案屡屡出现在舆论场。这种舆论渲染,让不少人为之心动,期望通过直播来改善自己的生活境遇。


从媒体披露的一些已结案件来看,也确实有主播因直播而获得了不菲的收入,如某主播及其所在公会在某平台上获得了超295万的收益。因该主播未履行完合同,就转而在其他视频平台开播,违反了合同的禁止性规定,后该主播遭遇天价索赔。


裁判文书的这些细节,佐证了至少一些个案仍在正常的合同纠纷范围内。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善良风俗这五大原则。如无法定理由,司法无法支持一方当事人违约跳槽至竞争对手家从事同样内容的直播。


有媒体报道指向合同约定主播直播时长的合理性。如一家机构的格式合同显示,主播每月最低有效直播天数为24天,每月最低有效直播时长为120小时。每年有1次豁免机会。若超出则当月所有费用(本合涉及的平台签约金,礼物收益分成等所有费用)为0,“乙方(主播)须向甲方(公会)支付500万元违约金”。


工作量和收益计算,是主播合同的最核心内容,双方都应清楚明了。如果确实做不到规定时长,又无法通过谈判降低工作量,不签是最好的选择。


当然,现实中所谓“天价索赔”,在多数案件中都只是一个噱头,原告的诉请并非就是最终的裁判结果。“索赔上亿判赔数千”的案例不是没有。就算白纸黑字写在合同里的“天价违约金”,在司法裁判中,往往也要经受是否“公平合理”或是否有违“公序良俗”的考量。


《民法典》就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就此去看,此事中除去情绪层面的争议外,有关斗鱼的讼争具体内容也应得到关注。毕竟,要让个案发挥出最大的预防和警示功能,及时的裁判说理和判后释疑也必不可少。


撰稿 / 王顾左右(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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