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周末》报道,近期,一次法律从业者的业务交流,使得一起十多年前的旧案进入公众视野:帮“卖淫女”看病的村医陆涛,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他究竟是被冤枉的,还是罪有应得?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陆涛为了牟利,明知包括李某华在内若干被告人在杭州湖州街何家村开设休闲店,控制女性卖淫等情况,仍然听从组织卖淫者的吩咐和安排,多次无证上门为这些“卖淫女”看病、打针,为组织卖淫活动起到辅助的作用。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指控,而对律师关于陆涛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由于未看到全案证据材料,对于判决是否有问题,不敢妄下结论。但从报道内容看,判决确实值得商榷。
据报道,陆涛给“女服务员”看病时间长达两三年时间。其间,对于“女服务员”的身份,他虽不能确信,但有过怀疑,“大概就是性工作者”。如果他的警惕性高一些,及时向警方举报,他不仅可以避免日后的牢狱之灾,也将成为勇于同犯罪作斗争的公民典范。从履行公民道德责任的角度,他做得确有缺失。
但是,履行公民道德责任有缺失,和他在法律上构成犯罪,是两回事。
检察机关指控其构成犯罪的逻辑是,陆涛明知这些女性是受控制卖淫,无法自主就医,其上门诊疗,为组织卖淫者继续控制女性卖淫起到了帮助作用。法院判决也认为,陆涛为“卖淫女”看病、打针,客观上为组织卖淫活动起到辅助的作用。
检察机关指控的逻辑,其实是建立在一种假设基础上,即如果陆涛不上门为“卖淫女”看病,她们就会有自主就医,进而逃离魔爪的机会。
但从现实看,没有医生给上门看病,组织卖淫者除了“发善心”,让她们自行看病,还可能做的另一个选择是,即便不看病,也不能让她们逃出去。这样看,检察机关“为组织卖淫者继续控制女性卖淫起到了帮助作用”,更像是一种推断,而非事实。
陆涛为“卖淫女”看病、打针,“卖淫女”身体得以康复,可以让卖淫活动尽快恢复并持续,从这个角度,法院所说“客观上为组织卖淫活动起到辅助的作用”是对的。但对一个人定罪,仅有“客观上”是不够的,而需要主客观相统一。
具体到协助组织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要有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而在主观方面,则要求具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进行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而为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提供帮助,创造条件,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比如,如果陆涛与组织卖淫者共谋,为其提供组织卖淫方面的协助,享有一定比例分成,或者他本身就是团伙的一员,负责给“卖淫女”看病。那么,定他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在法律上就没有任何问题。
但在本案中,陆涛的身份是一名被请来给病人看病的医生。医生的职责决定了,他不能拒绝他人的施救要求,哪怕病人的身份不是那么“光彩”。
尽管他对于病人的身份有过怀疑,尽管他未及时就此向警方报告在道德上有可究之处,但因此认为他在主观上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依据并不充分。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本文的立论基础,是新闻报道而非案件材料,结论可能因此失准。不过,既然有关本案的质疑声较为强烈,其中不乏法律专业人士的质疑,那么,办案机关及时启动复查,并根据复查情况作出后续举动,就是必要的。
撰稿 / 李曙明(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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