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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三无”产品致人死亡 网店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河南智库舆情网 作者:admin 时间:2025-03-18
导读:

  本网讯(梁靖 牛丹 王震)当前,网络购物越来越方便,但是一些“三无”产品,也为消费者带来了安全隐患。许昌一男子网购高压捕鼠器,使用时却不慎触电身亡,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据了解,陈某通过某电商平台从杨某经营的网店购买“野外拉线高压捕鼠器”,在野外使用该捕鼠器时触电身亡。该捕鼠器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严重缺陷,且杨某无法提供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及厂家信息。陈某的家人遂将杨某告上法庭。

  

  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本案中,杨某作为产品的销售者,不能提供案涉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合格证、生产厂家等信息,并将案涉产品销售给死者陈某,经鉴定,案涉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缺陷,杨某对其所销售产品的合法性、安全性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其应当对陈某的死亡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陈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案涉产品在使用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但其在使用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具有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被告杨某对死者陈某的死亡后果承担20%的责任,共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3万余元。

  

  销售者对产品安全性负有法定审查义务,销售缺陷产品需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权利,销售者赔偿后可向生产者追偿。消费者使用高风险产品时需尽合理注意义务,购物时也要保留购物凭证(订单、快递单)、产品缺陷证据等,若发生事故应及时报警或保存现场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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