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梁靖 王玉琰)“你好,协议约定的日期已到,有没有什么困难?是否已向张某亲属履行?”近日,许昌中院民四庭法官拨通了当事人刘某电话,对其案件进行后续关注,刘某表示已按期履行,并对法官的关心表示感谢。
据了解,2023年7月,张某在刘某承包的农田内驾驶打药车作业时,车辆发生侧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一审法院判决刘某向张某亲属等三人赔偿各项损失三十万余元。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原本关系较好,案件有调解基础,便在庭前庭后多次与双方当事人电话联系,耐心细致地给双方算了“时间账”“经济账”“信誉账”,慢慢解开彼此矛盾,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协议生效后,为避免“一案结而多案生”,真正实现案结事又了,在案件临近履行期限前,法官又通过电话联系当事人,督促其按期履行付款义务,这才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今年以来,许昌中院坚持“四源治理”工作导向,对调解后未当庭履行的案件制作案件履行期限、履行内容清单,及时提醒、督促当事人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法律义务,提高了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率,实质性化解了一批纠纷,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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