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洪举
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报告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提到,有的市辖区议事协调机构发布通告,对涉某类犯罪重点人员采取惩戒措施,并对涉罪重点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在受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权利进行限制。法工委研究认为,有关通告对涉罪人员近亲属多项权利进行限制,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教育、就业、社保等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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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报道可知,近年来,一些地方,尤其是县级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不少涉及到“连坐制度”,小到家长交通违章连坐在校中小学生,大到“一人涉诈,全家遭殃”。如2020年,福建龙岩新罗区针对涉电诈人员提出了“十个一律”的措施,凡是参与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子女,一律在城区学校就读时予以招生入学限制。2023年5月,福建泉州泉港区发布涉诈重点人员惩戒措施,其配偶、父母、子女暂停享受大病保险补助政策和医保财政补贴,并且要严审其子女就学资格,一律不得就读城区学校。
由于很多人深受电诈之害,故这些措施出台之后,受到一些网友关注和点赞,被称之为“罪有应得”。殊不知,这样的政策明显违背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常识和底线,也侵犯了公民的正当利益及合法权益。众所周知,罪责自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一个人因为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话,不能让家人和亲属受到没有法律依据的无故牵连。
尤其是,报道所提到的部分地区的“株连政策”,牵涉到的是就业、教育、社保等。这关乎到任何一个人的基本生存保障,既是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权利,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必要条件。而且,根据相关法律政策,即便是罪犯,也要保障其基本权利,如在出狱后为其提供基本的就业、教育、医疗等保障。这是让其顺利回归社会,融入现代生活,走向正途的必要帮扶措施。
举轻以明重,对于犯罪人员的家人和亲属,更没有理由剥夺其基本的就业、教育、社保等权利。何况,一些地方针对的涉诈人员并未被判定为罪犯,甚至尚未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只是进入电诈高发地区未返回的人。如果以此随意株连其亲属,极有可能会让无辜者无法享受正当权利,容易滑向社会边缘,可能加剧对立和冲突,也加重社会负担,降低社会治安水平。
故任何一个现代社会和文明社会,都应摒弃没有法律依据的株连。需要说明的是,人民法院依法限制老赖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并非株连,因为这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限制老赖随意转移、挥霍自己的财产,而非限制老赖子女的财产权利,也未侵犯子女接受正常教育的权利。
不可否认,针对电诈高发态势和涉诈人员的猖獗,一些地方在整治起来较为吃力,故以此整治。但这种以暴制暴、牵连无辜的做法既逾越了法律底线,更非长久之计。正像全国人大法工委指出的那样,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或者及于他人,这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
故全国人大法工委与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支持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自查自纠,防止、避免出现类似情况的做法,及时纠偏了一些地方的过火政策。这既维护了宪法尊严和法律权威,捍卫了常识和公平正义,保护了公民合法权益,也促使有关部门认真践行依法行政理念,优化社会治理水平。(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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