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绍兴市中级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此次开庭为该案二审质证阶段,该案一审由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然而当事人家属和其代理人仔细翻阅了一审判决书,在未完全统计的情况下,他们在一审判决书里发现了110处错误。
这些错误有的比较严重,比如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判决书写着“借款5735019.54万元”,但辩护人当庭指出,一审法院认定错误,多出来的一个“万”字,直接将借款573万元变成了573亿元。其他的各种错误疏漏,也有点一言难尽。比如当事人名字写错,公司写错,“北京交通大学”写成“北京大学”,“2017年12月底”写成“2017年12底”……
图据北京青年报
这些已经不是错别字这么简单,本质上是一个“事故”。这些错误,可能事实上导致了相关判决书缺乏效力。更严肃的问题还在于,理论上,这份判决书已经通过了审核把关。涉案的两份判决书中均记载,判决书作出之前,经诸暨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司法实践中,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审判委员会成员均应在判决书备案稿上签字确认。
可以想象,如果审判委员会确实发挥了职能,有人认真审核了判决书,这么多明显的错误恐怕不至于堂而皇之地出现。因此,事件的性质目前不宜简单用马虎大意来解释,而可能涉及司法机能的失效:本应起到监督审核功能的机制,已经有沦为形式主义的嫌疑了,连文书纠错这种基本的功能都没有体现出来。
而梳理一番也可以发现,近些年判决书中出错已经不是个例。2016年,海南省某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中,将“共管账户”写成“公关账户”,“土地面积”写成“提到面积”,诸如此类的文字表述错误达12处;2018年,陕西省某基层法院制发的一份判决书,闹出了“父亲年龄只比儿子大两岁”的乌龙;2021年河北一法院判决书出现10处错误,甚至下发补正裁定书仍有错。
类似的错误多次出现,实在有伤法治的尊严。所谓法,就是要做到一字不差、严谨清晰。这些判决书在基本的文从字顺上翻车,会让人担心,这些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时有没有抱着严肃的态度?法院内审核监督机制到底有没有起作用?
据了解,相关判决书显示,审判长和审判员均曾多次获得荣誉,包括“十佳政法干警”、“办案标兵”、年度总结大会上获得表彰等。相形之下,出现这些错误更是不应该。
要纠正这种错误,恐怕还是需要明确具体的追责。在2021年河北某法院判决书出错的案例中,法院对办案法官、法官助理及主管院领导分别作出停职、提醒谈话、向院党组做出深刻检查、在全院通报批评的处理。
因此,对于这些被发现的案例,应当尽快启动责任倒查和追责机制,对责任人做出相关处理。同时也要梳理相关程序,找到这些错误多次出现、层层畅通的原因所在,进而完善机制,在舆论面前重塑法治的权威。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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